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信息公示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54号

当事人:贺朱令

身份证号码:5002**********8192      

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马沱村5组53号附1号     

你于2024年10月14日实施了 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 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0月14日8时45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双、朱红宇巡查发现,贺朱令驾驶的渝D82676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人和街道血站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当事人贺朱令的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当事人贺朱令于2024年10月14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贺朱令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3、贺朱令于2024年10月14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双、朱红宇于2024年10月1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该组证据证明贺朱令驾驶车牌为渝D82676的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云阳县人和街道血站运输建筑垃圾,该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运输路线均不经过云阳县人和街道血站,该组证据证明贺朱令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5、贺朱令于2024年10月14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表》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当事人贺朱令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地点倾倒。                                                          

2024年10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驾驶车牌为渝D82676的重型自卸式货车,在人和街道血站未按照批准的路线清运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责令改正后立即按规定的路线清运,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12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