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罚决字〔2024〕33号
当事人: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号码: 915001025779948203
地址:云阳县青龙街道移民大道669号
你于2024年6月18日实施了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6月18日14时00分,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帅志国、覃峥嵘巡查发现,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1、法人巫忠胜的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已核实与原件相符),2、法人巫忠胜于2024年6月20日签字确认的《城市管理执法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公司法人巫忠胜于2024年6月18日签字确认的《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适格的当事人。
证据二:4、云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帅志国、覃峥嵘于2024年6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3份,该组证据证明重庆市松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属实。
2024年6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初次违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责令停止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3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账号:3701010330260000017)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云阳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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