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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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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征求《云阳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情况,我委起草了《云阳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能职责,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3月28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指定邮箱,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游,55339505,电子邮箱:373402498@qq.com

云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云阳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均属于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第二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应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

第三条  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产前筛查机构和人员由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

第二章  执业许可

第四条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备拟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基本条件;

3.具备拟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4.符合国家、市级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其他条件;

5.符合全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健康规划。(牵头科室:公共卫生综合科)

第五条  在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其正副本应当核准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具体项目,包括:

1.实施助产技术:正常产程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旋转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肩难产,剖宫产术等;

2. 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精(卵)管绝育和吻合术、人工流产、中晚期妊娠引产术。

3.产前筛查: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筛查与诊断、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及与产前筛查相关的产前咨询等。

第六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申请许可延续。变更许可证地址、具体项目的,按照新申请办理。

第七条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当经过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有3年以上妇产科临床工作经历或是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产科进行1年以上经历,从事正常产程处理的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手术助产及其他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当具有妇产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剖宫产手术的应当取得主治医生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输精(卵)管绝育和吻合术、中晚期妊娠引产术的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从事产前筛查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重庆市市级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任务,临床实践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从事临床咨询的医师应当取得妇产科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临床咨询相关工作经验;从事超声产前筛查的临床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妇产科超声检查工作经验;生化免疫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  

第八条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考核,县妇女儿童医院具体实施,按照母婴保健技术培训考试权限每年组织一次培训考核,考核合格人员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牵头科室:公共卫生综合科、行政审批科)

第九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核准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具体项目。包括:

1.助产技术:正常产程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旋转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肩难产、剖宫术。

2.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放(取)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精(卵)管绝育和吻合术、人工流产、中晚期妊娠引产术。

3.产前筛查:孕妇外周血生化免疫筛查、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筛查与诊断、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及与产前筛查相关的产前咨询等。(牵头科室:行政审批科)

第十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30日应申请许可延续。凡脱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岗位连续1年以上人员,须从新参加理论培训和技能考核。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云阳县妇女儿童医院并申请补办,并自发现之日30日内申请办理发证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变更执业地址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牵头科室:行政审批科)

第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有效期内应接受县妇女儿童医院不少于12学时的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线上培训考试。(牵头科室:公共卫生综合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查处。

第十三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非医学需要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收回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违法事项移交执法部分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收回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内不得新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

(一)违反《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市级和县级关于母婴安全保障相关工作要求接诊孕产妇并出现死亡。

(二)违反《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市级和县级关于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要求,造成接诊孕产妇并发生母婴传播事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事件。

第十五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从业过程出现以下情况的,暂停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资格,由所在单位组织其到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脱产培训学习3个月。包括:

(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连续3次缺考或考试不合格人员;

(二)接诊孕产妇出现死亡且市级病历评审结论为可避免人员;

(三)出现母婴技术服务医疗事故经鉴定为可避免情形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下发前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应当在本方案下发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或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本细则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云阳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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