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强化行业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全市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实施细则,划清行为底线。市卫生健康委制定《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确保标准清晰、措施可行、惩处得当、针对性强。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参照《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院内制度规范和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划清基本行为底线。
(二)强化培训教育,明确实施对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各级各类执业培训教育内容,实现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全覆盖。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
(三)严格自查自纠,促进纠建并举。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明确处理措施。同时,对本单位各部门、科室遵守《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情况进行自查,重点对商业提成、欺诈骗保、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者“红包”、收取回扣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及时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并重,加强建章立制,形成行风整治长效工作机制,持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强化督导检查,畅通监督渠道。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内容纳入行业作风整治、纠正不正之风等专项行动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并切实发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工作机制牵头单位作用,加强与医保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行为。要构建监督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收集、核实、查办、反馈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监督,做到有诉必查、违规必究。
(五)强化约束考核,明确违规惩处。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辖区内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情况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医院巡查、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重要考核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工作人员贯彻执行《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对《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在本辖区、本机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不到位发生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进行持续广泛深入宣传,强化正面引导示范,通报负面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学榜样、树红线、明底线、守纪律,提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道德修养、职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政治意识。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作为落实“管行业必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行风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工作部署。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具体工作与本机构中心任务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形成个个遵守、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规范报送信息。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委属医疗机构应于次年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本年度《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落实情况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工作计划。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
细则(试行)
2. 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
则实施细则(试行)》的惩处措施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开具的药品、检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服务中谋取私利。
2.严禁工作人员私售或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谋取私利。
3.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4.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护工服务、出租陪护床、“黑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5.严禁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等有关数据,严禁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数据以谋取私利。
6.严禁在诊疗区域内存放“双通道”外的医药、耗材等宣传品。
7.严禁工作人员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8.严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获利。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项目,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2.严禁恶意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临床超限制范围用药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3.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4.严禁虚增医药服务项目,虚计精神状况检测、血液透析、针灸、推拿等诊疗服务次数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5.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
6.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1.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采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严禁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判断病情,准确掌握住院指征,严禁降低入院指征,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严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
3.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严禁术中加项、“持刀”加价。
4.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用药,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5.严格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严禁重复开展不必要的检验检查。
6.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严格掌握各种检查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严禁实施非针对性套餐式检查,严禁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检查、无指征重复检查,严禁违规使用高值耗材,杜绝小病大治。
7.严格执行国家、市级医疗收费标准,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1.受赠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接受捐赠。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2.受赠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捐赠制度和流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3.受赠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4.受赠医疗机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受赠医疗机构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严禁将捐赠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6.严禁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1.医疗机构应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加强保护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强化各环节监督管理,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2.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行为。
3.工作人员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外,未经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4.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部门应设有提醒标识,防止不必要的人员入内。在诊疗过程中,如需暴露患者身体部位,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注意遮挡。为危重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或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5.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播、电视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发布。
6.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
7.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实习、规培、进修等人员的管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禁泄露患者信息。
8.医疗机构应规范发放患者检验检查报告单,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严禁泄露、篡改和销毁。
9.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10.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目的需查阅或借阅病案时,应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查阅或借阅,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11.医疗机构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当在国家指定网站上进行,并注意信息安全,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1.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检查、诊治。
2.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第三方线上诊疗平台。
3.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工作人员诱导、介绍患者到定点药店、诊所、医疗器械商店购买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4.严禁工作人员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等服务并从中牟利。
5.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医药产品,不得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
6.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推销产品。
7.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违反诊疗原则,在院内科室转诊患者。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1.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本医疗机构医疗资源信息,便于群众实时查询、了解号源等信息。严禁工作人员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
2.严禁工作人员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就医秩序、破坏就医公平,为本人或者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
3.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实名制”挂号,严禁工作人员倒卖号源。
4.医疗机构应对紧缺药品、耗材加强监控管理,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5.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体贴患者、文明接诊。严禁诊疗活动中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等现象。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1.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2.严禁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1.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依规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健全完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并按照“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严格执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流程。
2.加强内部巡查制度,对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进入医院内部与工作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并及时处理。
3.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
4.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5.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红包”、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6.严禁各类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7.严禁参加或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娱乐休闲等活动安排。
8.严禁通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9.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10.严禁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附件2
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
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的惩处措施
对于违反包括但不限于《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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