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无障碍 适老化 繁体版 智能机器人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部门>县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重点信息公示


云阳县司法局

云阳县法院

云阳县检察院

云阳县公安局

关于征求《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拟制定《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细则》,现将《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2月14日18:00前向我局予以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联系人:田玉华;联系电话:55162596。

附件:《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细则》

云阳县司法局               

2025年2月7日        



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云阳县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是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本细则确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或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其他组织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办案机关审查认可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或免予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

第三条刑事和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自愿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系自愿参加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过和赔偿以及被害人的谅解均是本人真实意愿。

(二)协商一致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充分交流、协商的基础上,对赔偿、是否同意司法机关从宽或免予刑事处罚等关键问题达成一致。

(三)合法适度原则。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和解协议应考虑社会公众对和解结果的接受能力,避免给社会公众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办案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上,应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等因素,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防止片面地以赔代罚。

(四)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相统一原则。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切实弥补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努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四条刑事和解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

(二)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案件或者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件;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有悔过表现;   
(五)当事人双方有和解的意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第六条刑事和解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主进行,办案人员主持、协调下进行,或在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组织主持、协调下进行。

第七条根据和解行为及达成和解协议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和解协议应及时履行完毕。刑事和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未及时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继续刑事诉讼程序。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陈述的案件事实未经刑事诉讼程序确认的,不得作为之后定罪量刑的证据。

第九条办案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依法作出相应决定或裁判后,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对和解协议反悔的,不影响生效决定或裁判的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和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和解协议内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有证据证明该和解协议内容并非和解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

和解协议因上述原因被否定的,原决定或裁判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或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和解申请,口头形式应当记录在案。符合规定的,办案机关应启动和解程序。对于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和解申请的,办案机关应向当事人双方提出刑事和解的建议,该建议应当记入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均同意进行刑事和解的,应在同意和解协议或者笔录上签名、盖章确认,作为启动刑事和解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办案机关对拟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案件,应先行审查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二)案件是否属于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类型;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具有相应的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

第十二条刑事和解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当事人的近亲属、受委托律师以及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进行协商和解事宜。委托他人代为协商签订的和解协议,必须得到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确认并办理授权手续。被害人已死亡的,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近亲属之间进行。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或者非完全责任能力人的,和解时应有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出席,并对和解结果进行确认。刑事和解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适当方式向被害方赔礼道歉,经双方充分沟通后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由办案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应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双方在刑事和解中各自享有的权利,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和解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办案人员在双方协商和解过程中,可以为双方进行必要的事实沟通和法律释明,但不得对任何一方施加压力。

第十四条办案机关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可以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调解工作室主持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公平、公正地主持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调解工作室主持和解,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和解,或者双方不能达成和解的,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程序就此终止。

第十六条和解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向被害人或者其亲属道歉。

(二)有赔偿或者补偿内容的,应当明确赔偿或者补偿的数额、责任人、履行方式及履行的具体时间。

(三)被害人或其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撤回自诉,或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宽或免除处罚。刑事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办案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十七条由当事人双方自主进行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组织主持、协调达成和解协议后,办案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

(二)加害方的经济赔偿数额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相适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且积极履行和解协议;
 (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是否对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第十八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因刑事和解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从宽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法制教育。


主办: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云阳县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5002350018 网站维护联系电话:023-55128091

ICP备案:渝ICP备12003733号-1 渝公网安备:50023502000110号

重庆云阳微发布
新浪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