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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云阳县县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职责清单的通知

云阳司发〔2025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职责,县司法局根据《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等要求,编制县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清单。请各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清单内容,结合自身职责,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持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云阳县司法局

2025221



云阳县县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责清单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

实施主体

具体权限内容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

备注

1

对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情况的监督

执法

监督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一)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一)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

1.对本部门具体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的机构及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2.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其及时纠错。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一)项;

2.《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2

对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的监督

执法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三)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三)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

1.对本部门具体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2.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其及时纠错。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三)项;

2.《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3

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的监督

执法

监督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第(四)项;

2.《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负责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信息上报和证件管理,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第(四)项;

2.《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信息上报和证件管理,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五条第(四)项;

2.《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3.《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信息上报和证件管理,协助对乡镇(街道)落实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4

对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监督

执法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四)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四)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

1.对本部门具体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的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2.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其及时纠错。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四)项;

2.《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5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监督

执法

监督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五)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五)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

1.对本部门具体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的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2.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其及时纠错。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五)项;

2.《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6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执法

监督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六)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六)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

对本部门具体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的机构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六)项;

2.《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7

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的监督

执法

监督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八)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受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八)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

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受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八)项;

2.《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对乡镇(街道)受理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8

对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执法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

1.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2.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其及时纠错。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3.《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9

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执法

监督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部门

1.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2.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其及时纠错。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3.《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10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执法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部门

1.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2.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其及时纠错。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3.《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11

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

执法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部门

1.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2.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督促其及时纠错。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3.《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12

对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情况的监督

执法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

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3.《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13

对落实行刑衔接制度情况的监督

执法

监督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刑衔接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

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落实行刑衔接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落实行刑衔接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14

对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执法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

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落实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落实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15

对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和涉企联合检查机制情况的监督

执法

监督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和涉企联合检查机制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

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和涉企联合检查机制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

3.《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和涉企联合检查机制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16

对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运行情况的监督

执法

监督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规范使用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中查明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形,采取通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提示函、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涉及重大问题或被监督机关拒不纠正的,报请县政府制发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纠正。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三条;

3.《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

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规范使用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第(九)项;

2.《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

3.《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规范使用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初步监督意见报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协调处理。

17

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执法

协调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县司法局)

对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经协调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县政府决定。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

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县司法局申请协调。

1.《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2.《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

6.6.2

司法所

协助县司法局对乡镇(街道)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司法局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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