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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云阳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阳府办发〔2019〕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云阳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云阳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不含驻县市直部门)、正科级事业单位、县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同时担任本辖区内村(社区)法律顾问。

第三条  县司法局负责遴选符合条件的执业律师进入法律顾问库(法律顾问库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并负责法律顾问的指导、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法律顾问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根据需要,从法律顾问库中择优确定8名律师组建县政府法律服务团,由县司法局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法律服务团为县政府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专项法律服务,并根据需要列席县政府常务会等。同时,县政府法律服务团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要求,由县司法局指派,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具有3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较强;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五)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两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原则上在云阳县范围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七)县政府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1.为日常行政行为、各类行政决策等提供法律意见;

2.对重大决策开展合法性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聘用单位制发及代县政府拟定的文件、协议(合同)等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书;

4.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5.对重大合同和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6.经批准列席相关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7.协助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律知识培训活动;

8.协助处理信访、维稳、应急等事项;

9.对行政管理、依法治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10.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11.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1.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2.接受委托开展尽职调查、专业评估等法律事务;

3.其他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选聘实行双向选择和统筹调配原则。由县司法局牵头,通过政府集中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县政府法律顾问库中选聘一定数量专业律师,并根据各单位、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按照作用发挥最大化原则,统筹派遣法律顾问。设有公职律师的单位,可由公职律师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不另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如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特殊要求,需在库外另行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应经县司法局审核同意,其拟聘的法律顾问应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四)、(五)、(七)款之规定。

第七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规避法律风险和避免发生纠纷的原则,采取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法律风险和事后补救完善的办法,推进依法行政。

第八条  法律顾问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合同谈判、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协调谈判和个别咨询等方式为聘用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书应签署法律顾问姓名,并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合同由聘用单位与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并在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局备案。法律服务合同中,受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承担日常及专项法律服务的顾问律师应具体到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报酬由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组成,由使用单位自行支付。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日常工作经费根据法律服务事项的复杂程度,采取计时或按次收费方式;专项工作经费由聘用单位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

法律顾问报酬标准应参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规〔2018〕1号)、《关于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8〕17号)、《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渝律发〔2016〕2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解聘法律顾问并向县司法局报备;县司法局依其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清理出库。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或第十条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三)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解聘法律顾问,时间以聘用单位发出解聘通知之日为准。法律顾问报酬按照履职时间比例计算,剩余报酬如已支付应及时清退。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在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内书面向县司法局报送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附件1),以便考核。

考核在服务年度最后一个月内进行,考核情况由县司法局进行公示。考核评分由以下部分组成:

1.聘用单位对法律顾问评分占70%(聘用单位为两个以上的,实行加权平均;没有聘用单位的法律顾问,其聘用单位评估部分只能得60分的基本分)(附件2);

2.县司法局对法律顾问评分占30%(附件3)。

考核评分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的扣分累计均不超过该项总分。考核结果根据考核评分确定,考核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不到90分的为良好;70分以上不到80分的为合格;不到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法律顾问的聘请和使用情况纳入本单位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召开全县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提高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聘请的法律顾问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向县司法局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同时为政府依法决策、维护公共利益或处置重大公共事件做出突出贡献的,县政府可以给予表扬。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造成聘用单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已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且在县法律顾问库建立之日尚未到期的,聘用单位应当自县法律顾问库建立之日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其聘请的法律顾问考评、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聘请法律顾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

2.聘用单位法律顾问评估表

3.县司法局法律顾问考核表

附件1

法律服务情况统计表

                           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工作类别

计量单位 

数    量

参加会议


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审查规范性文件、合同


参与重大事件处理


法律知识培训


法治宣传


行政复议案件代理


诉讼案件代理


仲裁案件代理


其他专项委托


聘用单位意见

(盖章)


注:1.本表只填写数据,工作台账等明细材料作为本表附件进行报送,明细材料应加盖聘用单位的骑缝章;2.若有多个聘用单位,应分别填写。

附件2

聘用单位法律顾问评估表

                            法律顾问:                       聘用单位(盖章):             

项  目

(总分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

得分

履行职责

(50分)

1.未按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其他法律文书的,一次扣3分;2.未能按要求提交年终法律顾问工作总结的,一次扣2分;3.经征求意见,所服务部门对顾问工作办理不满意的,一次扣2分;4.其他未按时完成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任务的,一次扣5分。


遵守纪律

(20分)

有下列情形的,每次扣5分: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县政府法律顾问会议或活动的;2.同时接受与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行政相对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3.擅自泄露工作中接触的有关政府工作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4.在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以外业务时,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的;5.其他违反法律服务工作纪律的。


规范执业

(20分)

1.未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5分;2.任期内被投诉查实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一次扣10分。


社会奉献

(10分)

1.无故不参加县政府组织法治宣传活动的,一次扣5分;2.无故不配合县政府对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的,一次扣5分。


总得分


有无

应解聘情形

请按照《云阳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情形进行判断。若有,请列明属于哪种情形。

附件3

县司法局法律顾问考核表

                             法律顾问:                         县司法局(盖章):

项  目

(总分100分)

具体评分标准

得分

服从管理

(20分)

严格按照《云阳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向县司法局报送相关材料(10分)


听从聘用单位合理工作安排没有异议。(10分)


服务质量

(40分)

能准确地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等角度解答相关法律疑问,提出相关法律依据,能够切实防范聘用单位工作中的法律风险、解决聘用单位的法律疑难问题。


服务态度

(10分)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态度热情,积极主动。遵守《云阳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思想政治

(10分)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积极参加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规范执业

(20分)

严格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业活动。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关于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10分)


服从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依法依规参加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10分)


总得分


有无

应解聘情形

请按照《云阳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情形进行判断。若有,请列明属于哪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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