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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民发〔2024〕26号

云阳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各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将对全县社会组织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全县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局(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及时通知主管的社会组织,属地单位及时通知所辖社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乡镇(街道)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提高年检实效,我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3年度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

1. 云阳县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2.云阳县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3.2023年度检查社会组织名单


云阳县民政局

2024年3月29日


附件1

云阳县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凡2023年6月30日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县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主要内容

本次年检,主要是对社会团体2023年度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党建工作、履行法人治理、机构管理、人事和财务管理、业务活动、收费情况、评比表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参与乡村振兴等年度专项工作完成情况、信息公开、涉外活动、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化解措施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具体内容详见《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

三、年检填报时限

2024年3月25日起,各社会团体即可登录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进行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2024年4月30日前须完成网上填报,并将符合条件的全部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我局(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全市性社会团体请直接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5月31日起关闭网上年检填报通道。

四、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社会团体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

1.社会团体登录“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s://mzj.cq.gov.cn)→在首页左下部“我要办”中点击“社会组织年检”→进入“‘渝快办’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进行登录→登录后自动跳转至“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入“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后,选择左侧“年检信息”并选定“2023年度检查任务”,点击“填写年检信息”,进行年检报告书填写(提交前可多次填写、修改并保存,提交后不可再进行修改)。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双面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在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社会团体印章齐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无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环节,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二份。年度报告书中“2023年承接政府职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情况”及以后内容,只需要在系统中填写,不需要打印。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三)整改报告。2022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要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整改报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须提供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1.按照“三年一审计”的原则,原登记证书尾号为“0、1、4、7”的社会团体(可登录“重庆市民政局”官网,在首页点击“民政便民”,在“我要查”栏目点击对应类型中查询),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团体,不需提供审计报告。

2.2023年6月30日前成立的(首次参加年检),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22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在“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作出整改情况说明。

4.未参加2022年度年检的社会团体,须提供2022、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未参加2021、2022年度年检的社会团体须提供2021、2022和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同时在“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栏提交未参加年检的专项情况说明。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规定,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四)纸质材料报送。社会团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准备齐全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上年度年检问题整改报告和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报送至云阳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22-25窗口。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报送的年检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社会团体,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五、年检方式和结论

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对社会团体报送的纸质文本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2023年度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置比例不合理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负责人少于三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3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会员数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量、或无固定办公住所、或无专兼职工作人员、或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等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8.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会团体年检拟定结论将在云阳县民政局门户网站分批次进行公示,公示后确定的年检结论将分批次进行公告,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   

六、注意事项

(一)我局已取消年检网上初审环节,以社会团体提交材料作为年检结论的基准材料。参检社会团体应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如网上填报内容与纸质报送材料不一致,将作为虚假填报情况处理。请各社会团体务必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年检材料,待我局审核并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后,办结本次年检。凡未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团体,将被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并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

(二)行业协会商会应按规定将年度工作报告向全体会员公开,接受会员的监督。

(三)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检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来电咨询。(电话:55180405,联系人:周成菊)     


附件2

云阳县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对象

2023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主要内容

主要是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党建工作、履行法人治理、机构管理、人事和财务管理、业务活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公益活动、信息公开、涉外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和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化解措施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具体内容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报告书》)。

三、年检时限

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各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向我局报送纸质文本材料的起止时限。超过截止时间网上年检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再受理本次年检。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单位一式两份);

(二)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按照“三年一审计”抽查原则,原登记证书尾号为“1、4、7”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获得4A、5A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2.2022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22年度应参加而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供2022—2023年度审计报告。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等。

填报说明:2022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工作报告书》中对整改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

五、年检方式和程序

(一)年检方式

本次年检采取网上填报-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初审-打印《工作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公示、办结、公告等方式进行。

(二)年检程序

1.网上填报信息。

参检单位上网登录“重庆市民政局”官网(网址:http:// mzj.cq.gov.cn)→在首页中部“民政便民”中点击“社会组织年检”→进入“重庆市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注册并登录(按照网页提示要求注册账号)→登录后自动跳转至“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账号注册、系统登录等演示视频见链接:https://pan.baidu.com/s/1PetBbqXQDfzH0OiKMEwRUA?pwd=1234)

登录“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后,选择左侧“年检信息”并选定对应的年检任务,点击“填写年检信息”,进行年检报告书填写。(提交前可多次填写、修改并保存,提交后不可再进行修改)

2.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审查填报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对各单位填报的《工作报告书》进行网上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审查通过。

3.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年检初审。

参检单位应备齐《工作报告书》等年检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年检初审,经签署审查意见和加盖印章后,完成年检初审。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办结年检。

参检单位持相关有效书证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待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对拟作出的年检结论公示后,参检单位需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前往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工作报告书》,办结本次年检。

特别提醒: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工作报告书》,要仔细看清相关栏目的要求及注释事项,填报过程中未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前可进行修改,但每次退出时须点击“保存”按钮,避免已填写数据丢失。

六、年检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为提升公众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的透明度,登记管理机关将采取分批次方式,向社会公示拟定年检结论、公告年检结论。

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的;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8.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9.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20.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党组织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22.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次年检,逾期不予受理。除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整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凡逾期未接受年检的,将被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初审是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定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发送到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完成初审工作,且务必签署“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指导并督促其于5月31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本次年检。年检结论关系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税前抵扣资格认定等重大权益,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高度重视年检工作。

(二)欢迎社会各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工作。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参加年检过程中对相关业务存在疑问和遇到问题,可来电咨询。(材料报送地址: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22—25窗口。 联系人:周成菊;电话:023-55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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