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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12-23 字体:【

渝公发〔2019〕92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要求,将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社保部门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本市和各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已成立。为加强公安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工作协作,共同做好本市接收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关于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17〕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一)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改文职人员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义务兵、士官)和军休干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二)无军籍职工(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三)随调(迁)家属(随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随迁配偶、子女)。

二、规范落户介绍信

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的安置及服务保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接收安置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开具统一规范的落户介绍信(详见附件);公安派出所凭退役军人事务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高新区的有关单位)盖章的落户介绍信等手续,按规定及时办理接收安置对象的户口登记;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三、有关具体问题处理

(一)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遵循不得跨区县(自治县)的原则。但对安置到本市主城区内工作的,可按规定在主城区城镇范围内跨区确定其落户地;安置到中央、市直管单位下属区县(自治县)部门工作的,可在主城区的上级单位集体户或其城镇的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确定其落户地。

(二)退役军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与入伍前户口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以入伍前户口信息为准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开具落户介绍信的退役军人事务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高新区的有关单位)。

(三)入伍高校在校学生(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士兵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在入伍前户口注销地或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确定其落户地;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安置落户。入伍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士兵,由学校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落户介绍信,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对市外生源不能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且入伍时系高校学生集体户户口的,可在毕业高校学生集体户确定其落户地后,再由公安机关按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规定为其及时办理户口迁移。

各级公安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作,积极主动做好退役军人、无军籍职工及其随调(迁)家属安置落户工作;遇到具体问题,及时核实掌握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略)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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