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公发〔2020〕95号
云阳县公安局
关于解决空挂户户口迁移的通知
各所、队、科、室、处、中心:
为进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要求,根据云阳县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精神,在尊重群众意愿、不损害群众利益的基础上,彻底解决我县因城市建设征地、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搬迁、土地复垦和群众购买“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房屋等原因形成的空挂户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空挂户”的意义
1.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有利于群众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水、电、视、讯、邮政快递等实际问题,方便子女接受教育。
(二)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优化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的配置。
(三)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解决人户不一致问题。
(四)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稳步推进我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助于提高我县城镇化率。
(五)减少群众因不能办理户口迁移引起的信访、集访问题,有利于全县社会大局的平安稳定。
二、全面掌握“空挂户”形成的原因
(一)安置房未办证。土地被征用后,房屋被拆除,政府分配的安置房房屋产权证没有及时办理,导致部分群众已搬迁到安置房居住,户口还空挂在原拆迁房屋地址上。
(二)“两违”房无法办证。部分群众在征地拆迁、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搬迁和土地复垦等过程中,原有房屋被拆除后购买“两违”房屋居住,“两违”房屋在我县各乡镇(街道)普遍存在,由于土地流转等情况,全县的“两违”房屋基本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
(三)联建房未办证。县城移民迁建用地修建的移民联建房、南溪镇场镇等乡镇(街道)搬迁修建的移民联建房因政策调整欠费或消防检查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证。
(四)征地拆迁奢望二次补偿。部分征地拆迁区居民通过购房、安置等形式已取得合法稳定住所,但仍奢望能再次得到补偿,主观上不愿意将户口从已拆迁房屋地址迁出。
根据《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渝府办发〔2020〕35号)规定,上述前三类房屋户口迁移需要合法稳定的住所(即房屋要有产权证),导致部分村(居)民已搬迁到实际住所房屋居住,户口仍空挂在原拆迁房屋地址上。
三、分类解决“空挂户”户口迁移
(一)本县户籍居民已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政府安置房暂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户口未迁移到实际居住地的空挂户,动员迁入实际居住地落户。
1.征地拆迁区居民通过购房、安置等形式已取得合法稳定住所(购房、安置的房屋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各派出所按照《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动员空挂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登记。
2.土地被征用房屋拆除后,政府分配的安置房房屋产权证还没有办理到位,已实际入住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后,及时办理空挂户口迁入安置房落户登记。
(1)《申请书》;
(2)《政府安置合同》;
(3)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有直系亲属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二)本县户籍居民自建、购买移民联建房屋、“两违”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户口迁移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基本条件:
(1)房屋地理位置必须是在城镇地区。
(2)房屋所在位置街、路、巷有规范名称,门楼号牌、户牌规范、齐全。
(3)户口迁移人应实际居住。
2.应提供材料:
(1)《申请书》;
(2)《购房合同》或《联建合同》;
(3)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有直系亲属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4)证明户口迁移人实际居住的水、电、气等缴款票据;
(5)社区民警综合调查材料,调查主要内容为:自建、购买移民联建房屋、“两违”房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居住等情况。
云阳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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